Saturday, August 15, 2015

外国游客入境沙巴须知


入境守則


  • 須持備期限有效的護照(必要時持有入境簽證);
  • 馬來西亞於2011年3月18日宣佈給予中華民國免簽證待遇,凡持普通護照的台灣民眾,可免簽證停留馬來西亞(包括沙巴)15天;
  • 持社交通行證或旅行證件入境者,不得在境內覓職工作、經商或執行專業事務;
  • 持商業訪問簽證入境者,只獲允在入境後洽談或巡視業務,不得充作覓職,工作或監督建設工廠及裝配新機械的許可證;
  • 商業訪問簽證免費簽准三個月,延期每個月收費馬幣五令吉(RM5.00)。
您可向我國駐他國最高專員署或大使館申請入境簽證。
進一步詳情,
駐在您的國家的馬來西亞外交使節
馬來西亞旅遊局
馬來西亞航空公司或您熟悉和信任的旅行社

海關


  1. 攜帶10,000美元或以上(馬幣34,000或以上)入境或出境馬來西亞的遊客﹐必須填寫海關22號表格(Customs No.22)向海關申報。這數額包括現金﹑錢幣﹑銀行匯票﹑支票和旅行支票。遊客可以在入境和出境處的海關檢查站索取表格。這是為了杜絕海外洗黑錢活動而採取的國際措施。如對您造成任何不便﹐請多多見諒。
  2. 入境前,訪客必須申報所有需納稅或違禁的物品。海關根據需要有權要求旅客打開行李物品進行檢驗。在東、西馬間旅行不徵收關稅。
  3. 根据1996年關稅法,納稅額是以物品實價(或估價)的30%徵收。免徵稅物品如:自來水筆、打火機、書籍、報刊雜誌、香水、化妝品(不包括扑粉)、便攜式收音機、手表、照相機、錄像機、電腦、漁具、球類 (除了高爾夫球)、各種音樂器材(除了鋼琴)等。
  4. 遊客也必須申報所攜帶的農作物產品。海關須對物件進行檢驗以確保不含對本地生態有威脅的害蟲和菌類。
  5. 根据1988年海關法第19條,外籍訪客如能滿足下列條件,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納關稅待遇:
    a. 有關物品是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;
    b. 有關物品是日常使用的私用物品;
    c. 訪客需向海關官員表明他並非馬來西亞居民,並打算訪問馬來西亞不少於72小時;
  6. 以下這些項目進入馬來西亞無需繳付關稅 (訪客不能將有關優惠配額轉贈他人使用):
    • 200支香煙 / 50支雪茄 / 二百二十五克煙草。
    • 不超過一公升的酒類。
    • 化妝品、香水、香(浴)皂和牙膏 (不超過價值馬幣200令吉)。
    • 禮物和紀念品價值總額不超過馬幣200令吉 (貨物從蘭卡威和納閩島帶入除外,最多允許值馬幣500令吉)。
    • 共值馬幣75令吉的可課稅食品。
    • 最多三件新的衣服,一雙新鞋。
    • 用於個人護理和衛生用途的便攜式電動商品(每種不超過1件)。
  7. 外觀似真槍的玩具槍是被禁止帶入境的。危險武器(如武士刀)、煙花類(如鞭炮)。色情刊物和盜版光碟也是違禁品。
  8. 走私毒品在我國是非常嚴重的罪行。攜帶或進行毒品交易者可被判處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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